今天上午12点,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君山区农村经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危某某受贿、挪用公款案二审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因危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
危某某自2006年3月起担任岳阳市君山农经局党组书记、局长,自2011年11月起兼任君山区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主持君山区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工作,负责危房改造项目建设规划、确定项目建设标准及项目承包方、项目进展督促及验收、补助资金落实拨付。2011年至2013年期间,危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34 500元;挪用公款30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34 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危某某挪用公款3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亦构成挪用公款罪。危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因危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据悉,岳阳中院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本次庭审进行观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