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行政诉讼中是举证是倒置原则,即原告主张,由被告举证。对这个举证原则,在法学界和审判实践中是没有异议的。
但是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谁主张谁举证”能不能适用的认识不尽一致。为此笔者谈点肤浅的认识,与同仁探讨。
笔者认为,对行政机关不作的案件,应当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例如,张三借了黑社会性质团伙的高利贷,按规定的时间还不起本息,黑社会性质放高利贷的打手上门威逼张三说:再过十天你不还清本息,就叫你白刀子进红刀子出。张三谎了神,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人身保护。公安机关负责接待的成员说:你们这是私人的借贷关系,你还清本息就了结了。对张三请求人身保护未置可否。
按限定的十天时间刚过,放高利贷的人派了三名打手带了刀具到张三家,逼张三立即还清本息,张三恳求再延缓一星期。那三名打手拨出尖刀向张三的腹部和左手各刺一刀,致张重伤,张三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后,三名打手才逃离现场。张三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花费医药费用20000余元。
张三出院后通过向律师咨询,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被刺伤的照片、住院时入、出医院的记录、医院救治时医药费的发票等证据。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典型的不作为,原告由此而胜诉。
又如,李四有一临街铺面,装修一新拟开面包店,购置了做面包的电烤箱等设备,请好了面包师,凡是从业人员均到医院进行了体验,医院对被检查者出具了健康证明。
李四首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李四持上述证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复印件向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该卫生行政机关一拖就是半年多没有李四颁发卫生许可证。
为此李四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提交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复印件等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被告即向原告颁发了卫生许可证,原告因此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而结案。
再如王五家庭房屋十分宽余,拟办私立幼儿园,将屋前的水泥大坪用不绣纲网围住,购置一些幼儿的床铺和玩具,请了大、中、小班具有幼师资质证三名幼师。
王五在幼儿园正式开办前,以育英幼儿园的名义向当地教育行政机关申请开办幼儿园的教育机构许可证。
该教育行政机关以私立幼儿园太多为由,不同意给王五颁发教育机构许可证,致使育英幼儿园不能开园。
为此,王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办育英幼儿园场地的照片及所请幼师资质证的复印件等证据。
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被告向原告颁发了教育机构许可证,原告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也完全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由此可见在行政诉讼中举证倒置原则不能一概而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还是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