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人异想天开,妄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先让买主在当铺将车当掉后,再由公证的新车主去报案被人骗走车子,企图通过公安机关追回车子,因而一举两得。谁知,偷鸡不着蚀把米,近日,被汨罗市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0日左右,因被告人周某与女朋友魏某均没有驾驶证,准备以被告人何某名义购车。后被告人周某、何某到了长沙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何某的名义办理了购车手续、填写了购车发票,由周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刷卡缴款。
2012年11月27日,魏某与被告人何某在汨罗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确定所购车车主属魏某。
车辆买回后,因周某欠钱要还,周某想到了当车。被告人周某、何某两人策划由何某将车当到投资公司套取现金,然后由魏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再由公安机关以将车追回来,如果投资公司当不了,就找当铺当。后何某出面果真将所购轿车以10万元典当,并将钱交给了周某。
2012年12月4日,魏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轿车被何某骗走并典当,要求公安机关将车追回。被告人周某还用自己手机打12345公众服务热线,以自己的车被何某骗走卖给寄卖行、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将车辆追回为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2013年3月8日,被告人何某因本案被抓,2013年3月中旬,车子被赎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何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两被告人虽犯诈骗罪,但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积极赎车,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对两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周某,何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