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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爆炸伤人  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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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舒丽莉 吴圣岩  发布时间:2014-06-23 09:49:55 打印 字号: | |
  【判决结果】

日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晋中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任茂兴、杜彦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人保财险晋中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任茂兴保险金总计121102.7元。

【案情回放】

2013年04月07日11时,吴钢年(车主杜彦华所雇驾驶员)驾驶晋KN6990(赣E9259挂)重型半牵引车,在京珠高速岳阳连接线14公里下山组路口右转弯倒车至路边轮胎修理店时,轮胎发生爆炸,将站在修理店门外的任茂兴炸伤。经岳阳市交警支队白石岭大队认定,吴钢年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任茂兴伤情经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0级伤残。原审法院认为,吴钢年系杜彦华聘请的驾驶员,杜彦华应当对吴钢年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晋KN6990(赣E9259挂)号车在人保财险晋中分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人保财险晋中分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赔付款项共计121102.7元。人保财险晋中分公司不服,认为修理店并非道路,所以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同时任茂兴系爆炸后炸伤,非碰撞或碾压受伤,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不应赔偿,故此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审理该案的法官吴圣岩认为,本案中,被保险车辆是自京珠高速岳阳连接线倒车至轮胎修理店时发生的事故,修理店前的空坪与京珠高速岳阳连接线连在一起,并不是封闭或半封闭的场地,前来修理或临时借道行驶的车辆都可能在该空坪上通行,很显然,该空坪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在其上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应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可见,即使上诉人认为发生事故的场所不属于“道路”,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的赔偿仍应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应予以理赔。本案是因吴钢年驾驶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轮胎爆炸致使第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亦属于机动车运行事故导致的他人损害,无论是交强险或是商业三者险均没有规定只有在车辆发生碰撞或碾压的情况下才对第三人的损害进行理赔,且在两险的免责条款里,均不含轮胎爆炸这一事由,故人保财险晋中分公司关于本案系爆炸后受伤、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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