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了二十年,互不联系,感情早已荡然无存。日前,平江县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由女方给予男方经济帮助金10000元。
吴某(女)与许某(男)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一见如故,非常谈得来,于是同年10月二人登记结婚,1990年生育了一个儿子,现在外打工。登记结婚后至1993年二人在一起生活,但常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加上沟通方式不对,一吵架就冷战,不能及时化解,久而久之矛盾就堆积大了,1993年吴某离家出走,再也没有回来,双方也没有联系,儿子由许某独自抚养长大。2014年3月26日,吴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与许某离婚。
法官调解时,许某认为造成双方分居二十年的原因在于吴某,要吴某补偿八万元,否则不同意离婚;吴某则认为夫妻关系不好是因为许某脾气暴躁,不同意补偿,调解未成功。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前段夫妻感情尚可,但后因双方没有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聚少离多,共同生活时间少,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发展,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予准许。被告现生活困难,原告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且均向法官表明终于从痛苦婚姻中解脱出来了,目前执行款项也全部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