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缓刑人员减刑案件,并当庭做出裁定,对缓刑人员吴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三天,缓刑考验期相应缩减。
吴正系湖南省汨罗市桃林寺镇东塘村人。2012年,吴正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情节轻微,宣告缓刑三年。缓刑期间,吴正表现良好。
2013年5月4日,吴正在经过枫树塘时,发现一名儿童溺水。他不顾自身安危,纵身跳入深达2米多的水中将儿童救起。同年8月,吴正被汨罗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光荣称号。2014年2月,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给予吴正重大立功奖励一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正在缓刑考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管,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按时汇报个人思想情况,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予减刑,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