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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调解更要理顺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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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建新  发布时间:2014-06-25 19:40:09 打印 字号: | |
  古代,理是指狱官和法官。现代词义解释颇多,有名词动词和形容词之分,但主要指物质本身的纹路、层次,客观事物的次序和规律。

  我国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韩非子说:理者,成物之文也。长短大小、方圆坚脆、轻重白黑之谓理。

  索古求源,关于法与理的明确解释和论述,可追溯的尧舜时期。“李氏出自嬴姓•••为尧大理。•••成虞夏商,世为大理,以官命族为理氏。”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出尧舜禹时期一直到夏商周三代执掌刑狱的理官就已经存在。

  通过几千年的发展,到现代,有了法院和法官,法与理也有了更深刻,更广泛,更科学的内涵。

人们常说,法院是说理的地方,法官是是非的天平。有人打官司是为了争口气,讨个说法。有人被告上法庭也是曾经气未顺,在法庭上理论理论,让法官明个是非也好。

  在人民法院强调调解率的今天,法官如何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方法很多,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有些法官存在一些思想误区,认为只要把案子调解了则万事大吉,却没有发现有些当事人是摇着头在调解书上签字的。有个别法官还有各打五十板的做法,免不了“压”的嫌疑。

  调解不等同和稀泥,调解不能没有原则,更不能个打五十板,压着当事人和解。调解应该将“顺理、顺气”结合起来,将“论理”自始至终贯彻调解过程。

  当然,论理的过程,不是非要分出个你是我非,而是分辨事情的是非曲直,把事物的道理分析清楚,把法理说得明白。让当事人知道,这件事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当事人气顺了,自然奠定了和解的基层。

  在调理调解过程中,应以“好言”为主导,引导当事人思想往和气生财路上走,极力灌输忍得一时之气,免得百日之忧的古训,弘扬和为贵的传统美德。真正让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受教育,受启发,握手言和。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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