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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店主欲优先续租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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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 浩  发布时间:2014-06-25 19:40:14 打印 字号: | |

     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欲享有优先续租权需满足怎样条件?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被告承租人许某被判将到期门面返还给原告并支付门面的逾期占用费。

     原告李某拥有位于岳阳市经开区锦虹宾馆一侧的临街门面一间,面积逾180平米。2003年李某与本案被告许某签订了一份为期10年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的前六年租赁价格为9万元,第七年起租赁价格根据该地段的市场行情再行商定,同时特别明确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许某具有优先续租权。201310月,李某决定对即将到期的门面进行竞价招租,并向许某发出了关于对门面进行公开竞价招租的通知,告知许某可以参加由其组织的门面公开竞价招租活动,要求其接通知后按照通知确定的报名时间、方式参与,并足额缴纳5万元竞价保证金。接通知后,许某认为李某以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重新招租侵害了其权益,认为自己在公开竞价的基础上仍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对许某进行了复函。201311月,李某以公开竞价方式产生了新的承租人,新的年租金为31万元,许某欲以该价格继续承租门面,拒不搬出,遂被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在租赁合同到期后,采取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重新招租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被告的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的门面到期后,原告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决定采取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重新招租,并要求竞价人在规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参加竞价活动,交纳5万元竞价保证金,上述条件应视为重新招租的同等条件,在同等条件下,被告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但实际上,被告没有报名,也没有缴纳竞价保证金,该行为应视为被告对优先承租权的放弃。原告要求被告将门面返还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应予支持。同时,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逾期占用门面的费用。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了如上一审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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