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毒品案件,被告人谢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获刑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谢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24日被本院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又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6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强制戒毒2年;再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 4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谢某某在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2月份之间,容留多人在自己经营的店铺里面吸食冰毒3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自己经营的店铺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所在的云溪区司法局认为谢某某平时表现一般,曾因犯罪被判缓刑,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两年,有犯罪前科,又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对社会存在危害,认为存在再犯罪风险,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不实行社区矫正,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依法将谢某某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