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支付医药费,便以扣押营运汽车为要挟,破坏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日前,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志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吴志强因谭国文没有支付打伤吴斌的医药费,邀集亲戚群众将谭某某的运营客车推到自己家中扣押,扣押时间共15天,客车被扣押期间共计造成经济损失987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吴志强出于个人恩怨,强行扣押他人运营车辆15天,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考虑被告人的儿子吴斌确与本案被害人谭国文发生冲突,并被谭国文打伤,谭国文在案发后并未积极赔偿吴斌的医疗费用,被告人吴志强提出扣押运营车辆事出有因,应从轻处罚;经查,依据客运公司提供的记账本,客运公司十台客车的路线及趟次较为固定,谭国文客车被扣押期间仍由剩余九台客车负责所有营运业务,故谭国文在此期间应分得的盈利(客车损失)为总盈利金额除以十等于9870元。
故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