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了一份特别的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魏某名下的抵押房屋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予以变价,以偿还申请人某银行岳阳市分行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临湘市某公司于2013年4月9日向申请人借款1700000元,约定借款年利率为8.4%,借款期限为2013年4月9日至2014年4月8日。借款人应按月归还利息,到期还清本金,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则在年利率8.4%的基础上追加50%的罚息。被申请人魏某及其妻子方某与申请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其共同所有的房屋做抵押担保,并在临湘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了房产抵押,办理了他项权利所有权证。借款后,借款人自2014年1月20日起未按月归还利息,且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申请人认为,借款人及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抵押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以偿还申请人的债权。
临湘市人民法院认为,该抵押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享有权利的同时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借款人拖欠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本息的民事责任,被申请人魏新国作为担保人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人有权在该抵押房产中优先受偿。现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抵押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以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裁定。
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担保物权的实现异常艰难,抵押物权是随着主债权提出的,与普通的借款合同案件审理无差别。案件审理时间上,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为6个月,若需公告则更长,上诉案件还需二审期限。且审判实践中,担保人、债务人为逃避偿还债务的义务,往往会通过躲避送达、提起上诉等手段拖延时间,该类案件从起诉至实现担保物权耗时一至两年。新《民事诉讼法》第196条、197条将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件纳入了特别程序,适用其关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的审限规定,且为一审终审。该类案件的审理程序由繁化简、审理时间大幅缩短,既能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为当事人快速实现其合法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