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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慧眼识破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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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思思  发布时间:2014-06-27 14:41:00 打印 字号: | |
  “真是很对不起,给你们法院添麻烦了,下次一定吸取教训……”。6月19日,在确凿证据面前,原告乔某及其代理人饶某一直向承办法官低头道歉,至此一起精心策划的虚假诉讼就此画上句号。

  3月28日,云溪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本人拒不参加庭审,只是委托其一名“亲戚”作为诉讼代理人。承办法官在审核本案唯一的证据——借条时感到有些蹊跷(该借条书写过于简单,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当询问原告方该借条的出具情况时,该代理人眼神躲闪,先是言之凿凿,该借条双方当事人当面出具的,后又改口为是中间人彭某。承办法官责令原告及其代理人提供彭某的具体信息,他们一再推诿。种种迹象让承办法官怀疑该诉讼的真实性,于是庭长与承办法官多次深入街道调查、暗访,并向彭某询问案件情况,最终使案情真相大白:原来彭某因手头拮据,便趁本案被告杨某饮酒后劝说杨向原告乔某借钱,自己事先写好借条,让杨照抄了一份,彭如愿借到钱款。事后彭某将借款归还乔某,但由于被告杨某并未拿到钱故未将自己所写借条收回,不料竟惹上了一场官司。

  在此法院提醒,虚假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公正,往往还会对行为人自身造成不利影响。除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会对行为人进行罚款、拘留等措施之外,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还将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当前对虚假诉讼已形成了有效识别及应对机制,例如全面审查机制,包括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等借款细节进行全面审查,对债权人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关系及信任程度,债务未清偿的原因,起诉前的追偿情况进行审查等;以及调查破解机制,包括分开询问借款细节,要求利害关系人加入诉讼等。故劝君切莫心存侥幸,受利益驱动从事不法的行为,反倒“偷鸡不成蚀把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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