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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地无仲裁机构该如何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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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云  发布时间:2014-06-30 14:46:2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1年8月,原告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高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烟气余热发电商务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设计、建设一套750千瓦的余热发电系统,合同总价款355万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120天候完成发电系统的建设并正式运行,确保2011年10月20日前锅炉运行,不影响生产。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两期合同价款共计155万元,但被告迟迟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现原告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协议;责令被告偿还原告已付款155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汨罗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本合同争端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合同的签订地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地汨罗市只有一个仲裁机构,即岳阳市仲裁委员会,故岳阳仲裁委员会依法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且本案争议的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范围,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故请求汨罗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并立即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发现原、被告签订的《烟气余热发电合同》十一、其他中约定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合同的签订地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2、合同的签订地及交货地点:湖南省汨罗市。汨罗市是隶属于岳阳市下的一个县级市,汨罗市当地没有仲裁委员会。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本案中,合同签定地汨罗市隶属于岳阳市,汨罗市当地没有仲裁委员会,且岳阳市仅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岳阳市仲裁委员会),理应视岳阳市为合同签订地,原、被告之间约定的仲裁协议应认定有效,汨罗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的签订地为汨罗市,但合同的签订地汨罗市并无仲裁机构,被告以汨罗市行政区划隶属于岳阳市为由,将合同签订地推定解释为岳阳市,进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认为岳阳市仲裁委员会作为岳阳市唯一的仲裁机构,再推定其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被告先推定合同约定地,再推定约定的仲裁机构的意见既改变了当事人的实际约定,也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选择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案的仲裁协议约定无效,汨罗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件可分两点进行分析:

  第一,应确定该仲裁协议的约定地点。本案中当事人并没有直接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管辖,而是先约定了由合同的签订地仲裁机构仲裁,再约定合同的签订地为汨罗市,合同的签订地本应该是实际签署合同的地方,现在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合同的签订地,那汨罗市能否成为合同的签订地成为本案确定仲裁管辖权的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据此,从合同法的解释中看确定合同的签订地优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本案协议的签订地可确定为汨罗市,故本案争议由汨罗市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本案中能否将岳阳市推定解释为协议选择仲裁的地点成为本案管辖权如何确定的决定性因素。汨罗市因为是一个县级市,没有仲裁委员会,第一种意见中认为汨罗市隶属于岳阳市,汨罗市既无仲裁委员会则可以推定岳阳市为约定仲裁地点,由岳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笔者认为此意见显然不合适。从行政区划来看,汨罗市虽隶属于岳阳市,是其下一级行政区划,但是汨罗市作为一个县级市,是独立一级的行政区划,将约定地点汨罗市扩大到岳阳市来适用仲裁规则,违反了适用法律准确性的原则;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看,本案当事人在签订此协议时很可能是认定汨罗市存在仲裁委员会进而约定由汨罗市仲裁委员会来仲裁,这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仲裁利益,现如果由岳阳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明显背离当事人当时的意愿,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常理来逻辑分析,假如以汨罗市作为岳阳市下一级行政区划的理由确定本案由岳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那意味着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某地将可以随意扩大化解释,如果约定由岳阳市仲裁机构仲裁,那照此逻辑,同样可以由上一级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约定由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样可以由北京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因此,综合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选择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该仲裁协议无效,汨罗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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