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上诉人倪某申请撤回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被告人倪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其所有的用于作案的小轿车和手机各一部的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7月11日,倪某受人之托,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为其从长沙市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近200克回华容县,途经华容县新河乡墟场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华容县人民法院认为,倪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