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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监守自盗电缆 因搬不动被抓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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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渊茗  发布时间:2014-07-02 15:45:31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陈某、郑某人是同一公司的水电工人,因经济拮据,二人竟结伙去盗窃自己工作工地上的电缆线,不料盗窃得手后因搬不动电缆线,结果被工地巡逻保安发现。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盗窃案。

 

2013106日下午,两人在工地下班后,在一起闲聊时,被告人陈某提出:“现在身上没有钱用了,工地上有一些电缆放在那里好久了,没有人管,要不我们去偷点电缆卖掉搞点钱用”。被告人郑某表示自己有这个想法。二人商量好后,于第二天到岳阳泰和大市场,由郑某出资购买了一把断线钳,并藏于工地17号楼地下室,同时二人约定购断线钳的款项从盗得的电缆线赃款中先扣除。因为心虚,二人对存放电缆的工地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夜间观察。1320时,被告人陈某、郑某从员工宿舍出来,翻围墙进入公司项目部的建筑工地,将露天存放于1718号楼之间,长为50米共计价值人民币16650元的电缆拖到17号楼地下室,随后,二人用事先藏于地下室的断线钳将价值16650元的电缆线剪成35节,然后将剪断的电缆扔至工地围墙外的排水沟内。因电缆线过重无法运走,被告人郑某便回到员工宿舍骑摩托车来拖运电缆线,被告人陈某就藏匿于草丛中进行等待。此时,工地保安人员巡逻时发现电缆线被盗后进行查找,后在工地围墙外的排水沟内发现被盗的电缆线,并将被告人陈某抓获。随后根据被告人陈某交待,公安民警在员工宿舍将被告人郑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郑某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二人共同合谋、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共同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和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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