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将自己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土砖房租给艾某做猪场,然而不到半年土砖房就倒塌了,老王认为是艾某没有尽到修缮义务致使房屋倒塌,遂要求艾某赔偿损失。日前,湖南省平江县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判决承租人艾某对老王的房屋损失承担20%的责任。
老王有一栋四间的土砖房,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老王一家人住在里面,后来建新房后就没有住人了,老王就用这栋土砖房养了几年猪,后来由于养猪行情不好,老王遂于2012年12月与艾某协商把猪场里的猪以7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艾某,并把养猪的老土砖房租给艾某使用三年。协商好后,艾某就把转让来的猪圈在老王的土砖房里喂养,不料土砖房在2014年5月倒塌了,艾某只好把猪转移了。老王认为是艾某养猪没有及时清理猪屎尿,以致墙脚受浸泡,从而发生倒塌,遂要求艾某承担赔偿责任,并到鉴定机构对修复房屋所需的费用进行了价格评估,需要54822元,且用去鉴定费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老王与被告艾某自愿签订牲猪转让合同,并把圈猪所在的土砖房租借给艾某使用三年,双方构成租赁合同关系,原告是出租人,被告是承租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租赁物的自然属性致使租赁物受到毁损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艾某在土砖房里养猪时没有及时清理猪屎尿,致使墙脚受到浸泡,加速了老房的倒塌,是造成房屋的倒塌的原因之一,艾某作为承租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该房倒塌的主要原因是房屋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且为土木结构、年代久远、没有及时修缮,老王作为出租人没有尽到维修义务,老王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艾某对房屋的倒塌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老王11564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没有提起上诉,履行款也全部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