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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背后的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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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芳  发布时间:2014-07-04 08:33: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网络上对被告人唐峥华故意杀害陈娇一案议论纷纷,平常老百姓怎么也想不通为什么嫌疑人有过12次的有罪供述,开庭一翻供,法院怎么就判决无罪呢?

笔者认为,本案中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陈娇处于失踪状态,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已经死亡。在陈娇最后出现的地点,未找到人体组织、血液等足以证明她死亡的痕迹物证。在唐峥华供述中的抛尸地点东莞川槎大桥,警方在附近水域进行了多次打捞,并收集了一系列水文资料,试图通过侦查实验确定陈娇尸体可能流向的区域。但侦查实验失败,没有发现陈娇尸体。唐峥华虽然庭前供述其杀害陈娇并抛尸,但庭审中予以否认。而且仅有唐峥华庭前供述的杀人抛尸事实,没有陈娇尸体、犯罪现场、目击证人等证据印证,也没有收集到隐蔽性强可以印证犯罪行为的客观证据,不排除陈娇还活着的可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也规定有: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依据上述规定,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而且口供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又不能得到合理排除,这种口供不能得到一个唯一的结论,那么这种口供就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在本案中仅有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连最基本的陈娇是否死亡都无法查实,案件现有多种间接证据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要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峥华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所以法院才有了这样一份无罪判决。

近几年,各地出现了法院判决后,或是被害人“奇迹生还”,或是真凶出现 ,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这对本人、对家人造成的损失无法弥补。虽然误判在任何国家、任何司法制度下都不能完全避免,但不断重复的悲剧却已然成为司法难以承受之痛。因此新刑诉法对程序、对证据要求更加严格。与此同时,法院也只有严格遵守程序,审慎办案才能更好的履职,也才能杜绝冤假错案,守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防线。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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