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炎炎,水中嬉戏成了孩童消暑的好去处;高温难耐,柳边垂钓亦为成年人避暑所钟爱,然水火无情,生命往往就在这不经意之间被夺走,留下的只能是扼腕叹息……
近日,一起因水边钓鱼而不幸溺水身亡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在我庭审理,原告张某的丈夫彭某与朋友邀约前往被告某农庄钓鱼休闲,垂钓过程中因渔竿被鱼拖下水,彭某认为自己自幼习水,在旁人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下水捡渔竿,却不幸溺水身亡。
因被告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农作物的种植和水产品的养殖,在并无对外经营休闲业务资质的情况下,长期对外公开经营钓鱼业务,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救生工具,其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钓鱼业务时,未尽到应尽的危险预防义务,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应对彭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彭某已年届67周岁,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在渔池钓鱼时应强化安全意识,自觉服从经营者的管理。在综合考虑自身年龄、健康状况、渔池水深等因素的情况下,应当能够预见下渔池捡渔杆的危险性,但其不顾旁人劝阻,贸然下水,将自己置于危险状态之中,最终导致溺水事故发生,自身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过错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依法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判决被告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20%的责任。
一纸判决,代表的是一条生命的完全沉寂,留下的是不能忘杯的悲痛,如若彭某不疏忽大意地认为自身能够应对这种状况,如若被告在长期经营过程中能够意识到安全防范的重要性,生命本不该如此结束。
谨以此文敬告广大游泳、钓鱼爱好者,休闲娱乐请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