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欠了钱不是躲着不见就可以一了百了的。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荣家湾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判决其偿还借款。
原告陈某和被告唐某本是朋友关系。2012年12月30日和2013年1月22日,被告以在外承包工程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90000元和6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同时口头约定月息2分,承诺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还清。然而偿还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躲避不见、拖延不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法有效,还款理所应当。唐某向原告借款1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原告陈某要求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利息部分因原告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力的自愿放弃。最终,法院缺席判决被告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