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妹妹与妹夫离婚,华先生希望收回原本借给妹妹与妹夫使用的房子,但妹夫说房子系与妻子的婚内财产,不同意搬出。因协商不成,大舅子将妹夫诉至公堂。最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美与小武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无房居住,小美找到哥哥商量,希望能够将哥哥楼房的顶层加盖一层,作为她和小武俩人的婚房,所需费用由小美和小武承担。但因楼房地质及墙体基脚等原因无法加层,出于亲情,哥哥便同意将自己楼房的一楼借给妹妹和妹夫居住。2010年,小武与小美因感情不和分居,并于2014年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妹妹与妹夫离婚后,哥哥华先生多次要求小武搬走,两人协商未果,酿成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物权系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收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无权占有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房屋属原告华先生所有,被告小武抗辩该房屋一楼为其与前期共同财产,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遂依法判决被告小武立即停止侵权,将房子一楼返还给原告华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