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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主张复利,法院应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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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春兰  发布时间:2014-07-07 17:35:1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目前,我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2011年12月,被告黄某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2分,并承诺在2012年12月1日还本付息。2013年12月1日,原告向被告讨要欠款及利息,被告称现在经济困难无法偿还,如果原告愿意再给半年的期限,被告可以将之前的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2014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索款,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及利息一共138880元。原告称同意还款124000元,拒绝偿还其余款项。2014年6月15日,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38880元。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故法院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在本案中只要计算的复利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当予以支持。如超出,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评析

  民间借贷中的复利问题,目前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125条和《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有相关规定。而这两者对复利的规定有着完全不同的表述,对于条文之间的冲突,在法律适用原则中,关于同一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应适用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比较两者的出台时间,在处理民间借贷的复利问题应适用1991年8月13日颁布的《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那么如何理解第七条?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来理解?一、“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其中的“高利”是认定复利违法的标准,而“高利”的认定应当是超出法定的最高限度,如果还本付息时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则没有违法;二,如果债权人擅自将利息计入本金收取复利是法律禁止的,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采取复利这种计算方法,又不超过法定最高限度,是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应当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被告在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主动向原告约定复利,且该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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