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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证明,情法两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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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洁  发布时间:2014-07-07 17:35:54 打印 字号: | |
  7月7日,云溪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和被告人民财保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因要求误工赔偿提供虚假证明,被该院依法驳回。

  原告李某自大学毕业后就在云溪某催化剂分公司任职。审理阶段,原告一直坚称,自2013年8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单位未足额发放工资,造成其误工损失19375元,并提供了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流水清单,出事后的单位误工证明等材料,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但法院经调查发现,事故发生后,原告工资账户上每月均有工资按时发放记录,证实原告李某所述虚假,其提供的单位误工收入减少证明不属实。于是该院依法对其误工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这起案子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并不是特例。当前,不少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隐瞒真实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企图要求更多赔偿,这本身从情理上已为人们所不取。现下,交通事故案件已成为虚假证据的“重灾区”。每每遇到此类案件,法官都会认真细致地审核单位证明、工资流水、居住情况证明等书证,同时通过走访调查、了解、核实,以及与相关部门协调,尽最大可能审核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防止当事人虚假得利。当事人若提供虚假证据,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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