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施工改造旧房,不幸突遇楼板断裂,造成施工人员致残受伤,近日,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
2013年,被告田志军雇请原告李建国等人为其进行旧房改造施工。一天,原告在为其拆除二楼房屋时,楼面的预制板突然断裂,致使原告当即从二楼摔下,导致肩部受伤。其中住院治疗12天。其后,李建国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建国属轻伤、九级伤残;被告田志军已支付原告李建国2000元,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故原告李建国诉至该院要求索赔。
该院认为:被告田志军雇请原告李建国为其旧房改造施工,由被告田志军按日支付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被告田志军作为雇主,对雇请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其虽然多次提醒原告李建国注意安全,但在原告告知其有危险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应负60%的责任;原告李建国作为一个有十多年施工经验的砌匠师傅,在觉察到了存在安全问题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施工,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应自负40%的责任。综合各项赔偿项目合计为110714.99元。故被告田志军应赔偿原告李建国(110714.99-2000)×60%+2000=67228.99元,抵扣已支付2000元,被告田志军还应赔偿65228.99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