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被告巴陵石化公司赔偿原告兰娭毑各项损失共计87156.4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26日,68岁的兰娭毑从家中前往社区中心俱乐部活动,中途在操场边一休闲区的石凳坐下休息时,不料圆形石桌突然翻到,正好砸到右脚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路人喊来社区人员将兰娭毑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构成9级伤残。 另查明,导致原告受伤的圆形石桌由被告巴陵石化分公司下属城区社区管理中心物业公司所安装,并由社区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安装地点位于社区内操场边的休闲区,供人休息之用。石制桌面与石墩之间以卡槽和粘胶连接固定,因粘胶老化加之桌面受力不均导致桌面从卡槽中脱落滑下的可能性较大。事后,管理中心对石桌用铁丝和铁环进行了加固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一起对公共场所负有管理义务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案件。案件中被告安装于公共休闲场所的圆形石桌与石墩之间的连接固定方式存在安全隐患,且因该安全隐患造成了原告的损害,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是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场所。该案中被告下属城区社会管理中心在生活小区内所安装的石凳、石桌即为生活小区公共休闲场所之内的设施之一,所以被告对此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