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曾某便将其任职的某化工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7月9日,云溪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曾某的起诉。
该案被告为岳阳某化工公司,原告曾某为该公司员工。2013年11月27日,原告在单位工作的时候,不慎被烧碱飞溅入眼,当即被公司送往岳化医院医院治疗,被告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原告出院后对其伤情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属七级伤残。原告受伤后没有申请工伤认定,也没有进行劳动仲裁,径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查明,本案原告系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被告化工公司亦为其登记备案的员工投保了工伤保险。该案是双方发生的综合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仲裁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该案依法应由双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云溪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是处理工伤劳动争议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必要前提条件。本案中,原告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属实,但其在既未对该损伤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也没有进行劳动仲裁的情况下,即以身体权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化工公司给予赔偿,不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当庭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应先申请工伤认定并经劳动仲裁后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庭宣判后,云溪法院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被告分别送达了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