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挖掘机的生意好做,被告人王志秋通过融资租赁的模式,计划用2年时间分24期付款租赁购买一台挖掘机。在最后两期的分期还融资款过程中,被告人王志秋以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拖欠租金,融资租赁公司诉至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日前,该院审理终结此案。
原告融资租赁公司诉称:2009年被告人王志秋向现代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挖掘机一台,由融资租赁、卖方公司及被告人王志秋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原告为其提供担保。2010年由于被告未向现代公司支付租金,原告代为支付33046.23元。2011年8月被告湛建祥承诺1个月后归还原告25000元,但被告期满后未予还款,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本金25000元。
被告王志秋辩称:融资租赁属实,但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当时维修好,第二年夏天还是出现同样的问题;2011年时被告王志秋确实承诺当年9月底还款,但在准备付款时,挖掘机再次出现了质量问题,而厂家的售后服务太差,被告在店子里维修了一个星期才修理好;被告称只要把挖掘机维修好,即同意付款.
该院认为,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人王志秋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该院予以确认。在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按约履行其义务后,被告人王志秋即应按约支付租金。按照约定,被告人王志秋应每月支付一期租金,但其对第23期和24期租金并未按约如期支付,是为违约。被告人王志秋提出因为租赁物挖掘机出现质量问题,只要将挖掘机维修好,即同意付款。但被告人王志秋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挖掘机出现了质量问题,且即使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保修服务、维修保养等均是卖方的义务,由卖方向承租人直接履行,买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故此,该院判处被告人王志秋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融资租赁公司的欠款25000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