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在平江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一对结婚二十余年的夫妻,因感情破裂和平分手了。
妻子单某性格泼辣,丈夫向某性格内向,两人于198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俩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现长女远嫁沿海城市,幼女在本县成家。从1992年开始,由于家庭负担加重,单某常年在外打工赚钱贴补家用。刚开始,单某还能在节假日回家团聚。但由于两人性格不合,且很少沟通,每次单某回家团聚时夫妻俩总争吵不休,经常不欢而散。久而久之,单某回家次数减少,后来,其索性不回了。原、被告夫妻关系越来越疏远,现相处时形如陌路。
2014年7月,单某向法院起诉与向某离婚,被告向某认为,虽与单某没有了感情,但现两女已经成家,自己年纪大了,以后无依无靠的,不想离婚。承办法官先劝解原告,向某所说有一定道理,两人年纪已经过百,少来夫妻老来伴,现女儿不在身边,两人以后在一起生活也有依靠,希望其能与被告和好。但单某认为,其与向某已没有感情,在一起生活是一种痛苦,拒绝与其和好。向某见单某如此坚决,痛斥其在外多年不扶养家庭,自己一人在家照顾两个女儿,非常辛苦,如果单某硬要离婚,要求单某补偿其经济损失。承办法官将向某拉到一旁,严词地告诉他,抚养子女是父或母应尽的责任。因为单某没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的过错情形,向某要求单某赔偿经济损失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既然夫妻间没有感情,而且现单某已经常年在外不回,如强留着这段婚姻也没有意思,劝其好聚好散。通过法官耐心的做工作,两人最终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