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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房产夫妻结怨十余载,法院依法判决一锤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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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杰  发布时间:2014-07-11 15:12: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离婚案件。一对为争房产结怨十余年的夫妻,在法院的主持裁判下为他们这段不幸的婚姻画上了一个句号。

  原告曾某与被告程某本是结发夫妻,双方婚后前段感情较好,生育了两个女儿并于1995年构建一栋两层楼房。1999年开始程某怀疑曾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关系开始恶化,此后双方开始分开生活。2000年曾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当时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不符合离婚的条件,最终法院维持了双方的婚姻关系。此后双方就离婚事宜多次组织双方亲属到场进行协商,但是都由于共有房屋分割问题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亲属因此也结怨很深。2014年在争吵了十余年后,曾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分割共有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与程某已经分居十几年,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均无异议,双方符合离婚的条件,应当判决准许离婚。就共有财产问题,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共同债务构成共同共有关系,彼此之间没有份额之分。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彼此之间不再存在共有财产和债务的基础,依法应当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双方对于共有房屋的评估价值均无异议。鉴于离婚后双方同住一栋房屋不便生活,不宜对该房屋进行实物分割,采取价值分割较为合理。涉案房屋系不动产且其位于曾某所在村组,曾某亲属都居住于涉案房屋周围,程某与曾某亲属关系亦不和。如判决归程某所有不利于程某今后的生活安排。且程某娘家不在涉案房屋所在村组,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其独自维护地方关系亦加重了程某的负担。并且在审理过程中,曾某表示如果房屋归原告所有,其愿意负担建房所欠债务。因此,原、被告共同房屋归曾某所有,由曾某支付房屋价值一半的分割款的分割方式较为妥当。最终法院判决共有房屋归曾某所有,曾某一次性支付程某财产分割款及经济帮助60000元。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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