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谭某未经林某同意鲁莽帮忙,造成其手指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最终法院判决其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林某各项损失35000元。
因罗某新建房屋,林某驾驶农用车与谭某驾驶挖机受罗某邀请同在其家中做事。2013年3月30日下午要收工时,林某的农用车车厢左侧铁挡板没有关好,准备将挡板推上去。由于挡板较重,林某一人推得非常吃力。林某将挡板推到一半时,一旁操作挖机的谭某看到后,突然转动挖机臂斗协助林某向上推动挡板。在其操作挖机臂斗的时候,将原告左手手指碰伤。林某受伤后,双方曾就此次事故进行协商,因分歧意见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林某将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谭某赔偿其各项损失五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在协助林某向上推动挡板的过程中,明知其操作挖机臂斗的危险性较大,在没有告知林某的情况下,未经其同意鲁莽帮忙,未能正确操作挖机造成林某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