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告李明启,因一次交通事故意外受伤,而公司不予认定原告李明启的意外受伤为工伤所致,故原告李明启诉至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要求维权,日前该院审结此案。
原告李明启2012年来到某饲料公司,一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原告李明启因一起交通事故意外受伤。随后原告李明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李明启与被告饲料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公司代表辩称:被告认可与原告李明启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李明启并非受被告单位指派,而是在工作之外干私活。
该院认为,原告李明启自2012年即在被告某饲料公司工作,证人王志证明了其在某饲料公司打工的事实,且被告某饲料公司在仲裁裁决开庭审理中亦认可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此,该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