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抚养儿子李某某十余年后,发现不是其亲生。将前妻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抚养费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1996年结婚后,1997年生育了一个儿子李某某。2006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李某某由李某抚养,一切抚养教育费由李某负担。离婚后李某某均跟随李某生活,由李某抚养。2013年李某发现李某某跟自己性格外貌均不像,怀疑李某某非自己亲生,遂取了李某某若干根头发到长沙湘雅二医院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并非李某某的生物学父亲。知道结果后,李某将前妻起诉至法院要求前妻返还抚养费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李某要求王某返还抚养费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该案中李某与李某某之间既非生父子关系,也非养父子和继父子关系,李某并没有抚养教育李某某的义务,其不需承担李某某的抚养费。李某在没有义务且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被告与他人所生之子李某某,其要求被告返还抚养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李某要求王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王某在与他人怀有身孕的情况下与李某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李某某,致使李某将李李某某误作亲生儿子抚养多年,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原则,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权,现李某发现李某某并非其与王某共同所生之子,从社会常理推断,李某必然受到因子女身份变化等因素引起的精神上的痛苦,李某要求被王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由王某返还李某抚养费五万余元并一次性赔偿精神抚慰金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