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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义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遭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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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佳佳  发布时间:2014-07-16 10:54:39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以隐匿、转移财产故意规避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样,协助执行义务人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情节严重的,法院也严惩不贷。7月15日,云溪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武汉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时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处罚金300万元。据悉,该案系该院首例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案件,也是该院建院30年来,首例严惩协助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案件,充分展示该院打击“老赖”,严惩规避执行行为的决心。

  该案缘起武汉某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系列合同纠纷案。系列合同纠纷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张某所有的武汉某置业公司在征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后取得了江汉大厦的租赁经营权。2006年以被告人张某为主又成立了某时装公司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共同对江汉大厦进行租赁经营,收取租金收益。但被告人张某采取收入不入两公司账户的手段规避法院的执行活动。尤为严重的是从2012年4月云溪法院送达执行裁定后,被告人张某仍未将租金收益2250770元入公司账户,而是直接将该收益按股东份额进行分配,使得协助执行人武汉某置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法院执行裁定书无法兑现,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负责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并且转移财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威严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其系初犯,案发后又积极促成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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