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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抢劫出租车司机400元 两网友分别获刑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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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佳庆  发布时间:2014-07-18 09:09:47 打印 字号: | |
  7月16日,一起抢劫的士司机案件在汨罗市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缪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6日晚,被告人吴某(20岁)因自己没钱用了,便在和被告人缪某(21岁)商量去抢劫私家出租车司机。4月28日12时许,两被告人来到长沙市汽车东站,以去汨罗市某水库钓鱼为由租乘了被害人肖某某的黑色吉利小车。车行至汨罗市黄柏镇新公路弯路处时,两被告人以朋友骑摩托车来接为由要被害人肖某某停车等待。肖某某下车方便再返回车上时,被告人缪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电线从后面勒住其脖子,被告人吴某则用弹簧刀抵住其腰部,威胁被害人肖某某将钱拿出来。肖某某见状被迫从口袋里拿出五百余元钱交给了被告人缪某,随后被告人吴某要缪某将一百余元零钱退还给了被害人肖某某,两人抢得400元现金后逃离了现场。被告人缪某、吴某各分得赃款200元。

  2014年5月7月,被告人缪某、吴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将400元赃款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缪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缪某、吴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两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抢劫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到案后,退还了赃款给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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