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岳阳楼区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方某、李某等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一年六个月、十个月和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李某经人介绍欲从事假冒伪劣卷烟销售生意,因其资金短缺遂邀集被告人李某某、龙某(在逃)和文某(在逃)等3人共同出资参与贩卖假冒伪劣卷烟活动。随后,李某与福建省云霄县专门销售假烟的被告人方某取得了电话联系,表达了想从其手上拿货的想法。然后李某与龙某(在逃)等人一起前往福建省云霄县,与被告人方某商谈了购买假烟的事宜。最终双方就各类假冒卷烟的价格达成一致,约定假软白沙、红金龙每条21元、假硬白沙每条21.6元、假精品白沙每条28元、假黄硬芙蓉王每条60元、假黄鹤楼每条44元、假利群每条32元。随后被告人李某向被告人方某支付3万元现金作为定金,被告人方某即组织了约60件共3000条左右的各类假烟(货值约6万余元)通过汽车货运的方式发给了李某等人,被告人李某等人收到假烟后,将剩余货款交给货运司机林某带给了方某。被告人李某等四人按各自的出资额将该批货物分销后即散伙。
自2013年2月至10月,李某与方某通过电话联系,先后5次从福建省云霄县利用物流与汽车货运的方式将164件共计8500余条假烟运至岳阳,然后李某等人通过各自的途径将假烟销售出去。期间,李某还邀请了被告人熊某入伙参与共同贩卖假烟。2013年10月,李某等人在京珠高速岳阳县收费站附近等待接货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李某、熊某、李某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其中被告人方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被告人李某、熊某、李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被告人林某、方某某明知被告人方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而为其提供运输,在共同犯罪中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鉴于六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