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六旬老汉车祸致伤休 主张误工损失获支持
分享到:
作者:杨红  发布时间:2014-07-23 08:35:09 打印 字号: | |

误工费,顾名思义是因耽误工作时间而造成的损失。在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般年过六旬的老年人受伤不计算误工费,但也并非绝对。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年过六旬的受害人易某的误工费请求获支持。

易某,1953年出生,在县城经营着一家烟酒店。201311129时许,被告孙某驾驶私家车将行人易某撞倒,造成易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调查后,作出由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易某不负事故责任的认定。

原告易某受伤后,被送往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3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维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易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全休120天。

被告孙某所有的肇事车辆于201348日在被告人民财保岳阳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为期一年的交强险和500000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事发后,原、被告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易某于2014526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易某年过六旬,不应计算误工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误工费是指实际收入减少的损失。易某虽年过六旬,但其提供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证实其事故发生时确实自行经营烟酒店,有实际收入,存在误工损失,故法院对其误工费请求予以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县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