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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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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远卿  发布时间:2014-07-23 08:35:15 打印 字号: | |
  身份证是证明公民个人特定身份,并在社会生活中用于处理与个人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唯一证件,不得出借,也不得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否则,就要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裁定驳回了借用他人身份证的案外人李某的执行异议。

  2013年8月7日,华容县法院立案受理徐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由于徐某、杨某逾期未履行义务,2014年3月6日,该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某在华融湘江银行华容县支行开设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时账户内余额为130.98元。2014年3月19日,该账户内资金余额达到36430.98元。2014年5月4日,案外人李某以该款系自己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自己因从事贸易活动,需要经常在银行进行汇款取款等业务,所以借用徐某等多人的身份证,通过关系在华容华融湘江银行办理数张金卡,密码和卡一直由自己掌握。2014年3月12日18时,李某通过ATM机分4次向该银行卡存入了36400元货款准备对客户转帐,结果系统显示无法处理,第二天到银行查询才知道该卡内资金因为徐某与他人的案件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冻结,李某认为该卡内存款属自己所有,且自己家庭困难,现在无法筹集这笔货款支付给他人,请求法院解除冻结。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冻结被执行人徐某的存款并无不当。存款属种类物,无法确定该款属李某所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存款实名制,且公民身份证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或出租。据此,裁定驳回了案外人李某的执行异议。既维护了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也打消了一些人想以此逃避债务的企图。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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