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发票截留小区业主上交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最终自酿苦果分别领刑。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胡某、王某、孙某分别被判五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胡某、王某、孙某是某物业管理费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作人员,分别担任该公司的会计、出纳、办公室主任助理职务,负责该分公司经营的岳阳市天伦城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2012年,被告人胡某在工作中发现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漏洞,便向公司出纳王某提出建议:公司待遇低,又没什么福利,不如搞点钱后辞职算了。王某表示同意,随后二人开始采取改动收款收据等手段侵占天伦城小区业主上交给公司的水费。二被告用伪造的收款收据按真实金额开出收据给业主,然后利用公司的正式收款收据减少金额开具收据入账,截留部分二人均分。同年5月,胡某、王某的行为被被告人孙某发现,孙某非但未及时制止,反而接受二人建议一同参与侵占公司财物。孙某利用担任主任助理职务的权利,以虚假事实向公司打报告,请求公司减免部分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在得到公司批准后仍向业主全额收取物业管理费,减免部分予以截留,由三人均分。自2013年4月19日至2013年8月30日,三被告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截留业主水费、物业管理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小区杂物间及车库电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王某、孙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涂改、伪造票据手段,截留公司财物予以私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爱共同犯罪过程中,胡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孙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三被告人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三被告人能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