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救人如救火,容不得片刻耽误。但湖南省岳阳市和华容县两医院延误治疗导致李某一级伤残,最终两医院付出了赔偿李某26万元的代价。
2011年1月21日,李某因头痛、恶心呕吐、肢体乏力到华容县某医院门诊就诊,门诊内科嘱颅脑CT检查,次日,该院头颅CT检查诊断意见为“右(R)侧小脑半球低密度影,考虑为伪影可能,病变待除外建议MRI检查”。CT检查结果出来后,李某未按CT检查建议进行MRI检查,医院亦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未明确的告知李某诊疗建议,仅开具口服药物,此后李某回家服药治疗。此次门诊就诊中,华容某医院病历记录不规范(仅记录主诉,无病史、无体检记录、无诊疗处理意见等诊疗活动记录。)。李某回家后病情加剧,于同年1月31日13:40分再次来到华容某医院诊治并住院,因病情严重被告知病危,当日下午即联系救护车转至岳阳市某医院,晚23:20分入住一医院ICU科。1月31日,岳阳市某医院查李某头部、肺部,CT提示“左肺炎症”,之后对李某按左肺炎症进行相关治疗。同年2月5日,因李某体检显示四肢坠落试验阳性,2月6日,对李某进行MRI检查,提示为脑桥内梗塞或感染可能,2月8日再次对李某MRI检查,提示为“脑干脑炎可能”,医生建议家属转上级医院治疗,2月9日李维转湖南省湘雅二医院。在湖南省湘雅二医院,医院以“脑干脑炎、肺部感染”进行治疗,病情好转,于2011年3月2日出院,出院时李某意识清楚,但不能言语,四肢无自主运动。在湘雅二医院出院后李某又相继在长沙马王堆医院和上海九州医院以“脑干脑炎后遗症”就医治疗,但均无效果。对李某出院后的身体状况,2013年3月18日,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以(2013)临鉴字第227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李某为脑干脑炎后遗症,属一级伤残,存在完全护理依赖。对华容县某医院、岳阳市某医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有过错,与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大的关系?2013年10月10日,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420007013)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华容县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为B级(参与度系数值为1%—20%)。2、岳阳市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为B级(参与度系数值为1%—20%)。原被告对医疗过程没有争议,但对原告损失的大小及二被告医疗过失参与度适用的数值各持己见。李某要求两医院赔偿损失200多万元。
审理过程中,由于李某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收集足够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法院难以依法下判维护弱者的权益。为此,承办法官竭尽全力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由两医院赔偿李某26万元,使这起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