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冒充公安局副局长招摇撞骗案,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8日、7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刘某某商量好后,两次均以被告人李某某为湖南省某某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身份,可以帮助被害人黄某某、苏某某到湖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疏通关系,减轻对两被害人儿子刑事处罚为由,从被害人黄某某、苏某某处骗得现金32000元,黄芙蓉王香烟2条。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分得现金24000元,黄芙蓉王香烟2条,被告人刘某某分得现金8000元,两人所得赃款均被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已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