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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颗螺帽致廿年沉疴 法官公断促医患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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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明 吴思超  发布时间:2014-07-24 08:50:33 打印 字号: | |
  日前,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告胡某某获得赔偿金共计245172.67元。当事双方均未上诉。一起由一颗留存体内20年的螺丝帽引发的医疗纠纷至此平息。

  缘起:二十年前动手术,一颗螺丝帽留存体内

  事件需要追溯到1993年10月,胡某某因“胃、十二指肠复合性溃烂”在某医院行胃大部切除手术。自手术治疗出院后,胡某某长期间歇性出现无明显诱因的左侧腰胀,每隔一段时间就需要打针消炎,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为此,胡某某多次去某医院询问原因,医院未有明确答复。由于每次症状在持续一段时间后又能逐渐缓解,加之经济困难,胡某某一直未就此事去其他大医院做彻底检查。但是,自2012年起,胡某某感觉腰胀症状较之前明显加剧,且伴有阵发性钝痛不适,每次持续时间不等,无法忍受。2013年10月10日,胡某某入住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被确诊体内有金属异物;10月18日,一枚早已锈迹斑斑的螺丝帽从胡某某体内取出。经鉴定,胡某某九级伤残。

  僵持:医院承认医疗事故,但是提出赔偿异议

  胡某某就体内植入螺丝帽一事询问某医院。某医院没有推卸责任,而是经多方求证承认该螺丝帽系20年前胡某某行胃大部切除手术时无影灯悬臂螺丝上的螺帽,并确认该事件为医疗事故,向胡某某道歉。但是,在赔偿事宜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胡某某希望医院赔偿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3573元,医院认为赔偿要求数额过大且一些费用明细与实际不符,双方僵持未果。胡某某于是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法官尊重事实依法断案,双方皆服

  自收案起,负责此案的欧法官便多次约见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可是双方始终都不肯让步,案件进入庭审程序。对于胡某某要求医院赔偿前20年的医疗费用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某提交的“某某镇神龙医药号”的一份书面证明即使真实,亦无法证明其在该药店就医及所购药物全部用于治疗螺帽于腹腔中引发的病情,故不能片面以该证明来认定前20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但因胡某某术后20年一直不知该医疗事故,故医院要求其提供正式票据也不切实际,结合胡某某治疗情况(其认可20年来并未住院治疗)和时长20年之久的事实,酌定前20年发生的医疗费为12000元。对于胡某某要求医院按运输业的标准赔偿前20年及后段全休10个月误工费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某在1993年前确实从事运输业,后因身体状况无法继续从事运输业务,且该20年胡某某正值壮年,但因《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腹腔内异物“对其劳动能力有一定影响,但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酌定前20年的误工费为90000元;后段全休10个月的误工费,胡某某要求仍按运输业的标准予以赔偿,但胡某某彼时并未实际从事运输,且其在诉状中亦自述后来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故以“国有农林牧渔业”的标准予以计算较符合实际情况,计18196.67元。对于胡某某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其父已按照国家政策领取养老统筹,并非法律规定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故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胡某某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的伤残情况、20年受到伤害的事实及屈原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酌定为16000元。加上已发生的医疗费415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93656元及双方当庭认可的护理费30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100元,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某医院赔偿原告胡某某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45172.67元。当事双方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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