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恩爱的夫妻因琐碎之事经常吵架,感情日渐淡薄,夫妻缘分走到了尽头。近日,平江县法院调解了这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和平分手。
谭女士与陈先生于1994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199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子一女,现大儿子已成年外出打工,女儿和小儿子还在读书。刚结婚时两人相互关心、夫妻恩爱,但随着时间的流逝,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两人过起了分居生活,杨女士在外打工,谭先生在家种田、照顾小孩。2013年7月谭女士诉诸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其离婚的诉讼请求,后来谭女士继续外出打工,双方互无联系。2014年4月谭女士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官在开庭前组织调解,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就小孩的抚养问题双方发生分歧,调解没有成功。法官遂进行了庭审,查清了事实,并对双方的诉求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为庭后调解打下了基础。庭后法官采用“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首先和陈先生谈心,陈先生说原告外出打工期间家里的生活开支都是自己负担的,女儿、儿子也是自己照顾的,现在原告要离婚还要带走子女太过分了,法官告知离婚只解除夫妻关系,不解除父母子女关系,子女永远是双方共同的子女,只是现在未成年需要确定一个监护人,子女满18岁后随父随母生活由他们自己选择,两个未成年的小孩最好还是一人抚养一个,慢慢的陈先生觉得法官说的在理,表示同意原告抚养女儿自己抚养小儿子,由原告出部分小儿子的抚养费。法官转而做谭女士的工作,告知承担抚养费是做父母的义务,她们小儿子现在还小,如果原告抚养快成年的女儿、被告抚养幼小的儿子,各自要承担的抚养费差距较大,应由原告支付部分抚养费给被告,谭女士也觉得付抚养费是应该的,但是无力承担过多。针对这种情形,法官又多次单独做原、被告的工作,从法律、亲情、道义方面进一步释明,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心平气和地签了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谭女士抚养、小儿子由陈先生抚养,谭女士付给陈先生18000元抚养费(已全部履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