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新泉法庭办理了一起起诉标的仅为500元的合同纠纷案件,76岁的周某一边在法庭工作人员指导下写着撤诉申请,一边说:“只有依靠法院才能拿到这笔钱,别的办法都没有用,谢谢你们”。
原告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同是湘阴县新泉镇某渔场的渔民,均在某饲料厂购买饲料并开设户头。某饲料厂对于购满100吨的客户,每吨返利25元。被告因要购买6吨饲料,但其户头余额不足,便经朋友何某介绍,借用周某的的户头买了2吨料,饲料厂在周某账户上扣除了7050元,返利50元给周某,但李某在收到饲料后只给了6500元现金给周某。周某认为李某还应给付500元,多次上门催要,但被告李某拒不归还,态度恶劣,经渔场领导多次调解未果,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00元并支付利息。
湘阴法院新泉法庭在收到原告诉状后,先进行诉前调解,与被告电话联系,被告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坚决不同意调解,称正在农忙时机,不方便来法庭,要求法院查清事实。
原、被告所在渔场距离新泉法庭有近40公里,且路况不好,为听取被告意见,尽快解决这桩纠纷,立案当天,法庭工作人员即前往被告家中。被告李某一看到我们便大倒苦水。被告李某辩称,因周某在某饲料厂购货不足100吨,为得到厂家的返利,李某与周某共同的朋友何某找到他,要他帮忙在周某账上购买2吨饲料,价格按李某在饲料厂的价格。李某在饲料厂购货的价格是3250元/吨,2吨饲料6500元早已经给了介绍人何某,现在原告多次找他要500元钱,属无理取闹。两人的争议已不是500元钱的问题,涉及到双方的面子问题,他一定要打赢这场官司。
开庭当天,原、被告及双方的证人、渔场负责人都来到法庭,庭前再次调解,原、被告双方均要求通过法院来判决,不接受调解。庭审中,双方摆证据,讲事实,问题的关键点在介绍人何某身上,何某当时是如何与原、被告沟通的,双方各持一词。考虑到双方均系渔场职工,周某年事已高,为不使其矛盾加大,法庭决定择日宣判。庭审结束已快到吃饭时间,法庭工作人员对原、被告进行背靠背调解,并与渔场负责人一起与介绍人何某沟通,要求何某做好双方思想工作,不必要为了几百元钱伤了多年和气,动员原、被告一起在渔场负责人的陪同下吃顿饭。当天晚上,渔场负责人与法庭工作人员联系,称双方在饭桌上达成了调解。
76岁的周某拿到撤诉裁定书,笑眯眯的走了。这已经是周某在新泉法庭的第二个案子,去年因渔场一职工欠他1500元多年未还,他起诉到法庭后,在法庭调解下拿到了钱,让周某相信了法院,相信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