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长周强曾经说过:“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推进司法民主,畅通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监督审判工作渠道,是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实践表明: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过程中有助于更好地认定事实,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监督诉讼程序,参与调解工作,加强法院与公众沟通,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陪审员积极参审,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现实所需。
从目前现状来看,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就在于专业性比较强的司法行为与人民群众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民意不能在司法活动中得到充分而有序的表达。
陪审员制度通过把一部分公民提到了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的位置,而使广大公众感到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也可以介入到审判之中,从而会将法院看成是与人民相融合的机构。一般的公众之所以对陪审员能够产生和保持一种信任,这是由于陪审员是法律外行,而非职业法官那样受到专业法律训练,其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视角的大众化,有助于培育和促进公民的参与观念,这种参与观念又有助于公民对司法制度认同感的形成,这对提高公众对裁决的接受程度,提高法院公信力乃至树立司法权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让民众代表积极参与审判,分享法官的司法权力,监督司法程序,增强司法的社会认同和司法的公信力,是彰显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司法公信力,是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它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司法独立,提高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在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提高法院的公信力至关重要。当法院公信力不高时,当事人就会随意指责法院的裁判;而当司法权威树立,法院的公信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当事人就会从自身、从法律规定中去寻找败诉的原因。
司法的权威性既包括司法对于当事人应当具有权威性,又包括司法对其他机关、个人而言具有权威性,并且后者在树立司法权威形象上尤其重要。司法权威来源于判决公正和公正的判决得以执行。司法不公有两种:一种是事实上的司法不公,即客观上存在的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进行审判的现象;一种是观念上的司法不公,即裁判本身是公正的,但由于当事人的误解或者猜疑而产生的司法不公的主观判断。前者是导致法院公信力下降的主要原因,后者是法院公信力下降所产生的影响。法院公信力一旦弱化,引起的上述问题就会增多。
影响法院公信力的原因很多,如法院工作中的失误,差错案件的出现,少数法官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不断加快的审判改革进程与公众对法院的传统认识存在冲突,法官不注重个人修养及司法礼仪,法官的业务素质与公众期望存在差距以及司法体制的缺陷等,都使公众对司法公正、对法院公信力缺乏足够的信心。
司法不公正无疑会削减法律的权威。当法律的权威因司法公信力下降而削弱时,不仅影响公民守法的积极性,而且导致诉讼成本增加,司法形象受损,审判资源浪费。
二、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是提升司法公信的有效途径。
在法院的审判实践活动中,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角色定位和职能,对提升司法公信有着积极的作用。
1、帮助认定事实,化解纠纷。法官和陪审员具有不同的特长和优势,法官精通法律,而认定事实需要逻辑推理和证据规则,亦需要普通常识,陪审员在认定事实方面有时具定有职业法官所不具备的优势。与适用法律需要更多的专业化训练不同,认定事实更多地依赖于生活经验和普通常识。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各行各业,能够广泛地反映社会通行的价值观念、民意、良知,从而能够相对准确地、平稳地表现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对进一步正确适用法律、化解纠纷至关重要。通过陪审员将社会通行的价值观等输送进司法过程之中,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保证审判结果的正当性。当有陪审员参与审理时,当事人比较信服司法裁判,其调撤率较高,自动履行率也高,司法公信力较高。而没有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就有所偏差。陪审员就像“十二怒汉”一样,基于普通人的思考去审理案件,弥补法官专业裁判的不足。
2、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或是对法律条文的选择适用都包含有法官个体的主观能动性,都掺杂着一定的自由裁量因子。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如果缺乏必要的制约,往往会导致司法不公。尤其法官的思维易产生定式和局限性。陪审员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凭借自己内心对自由裁量权所持的尺度,可转变法官固有的思维定式,对法官滥用这一权利的行为进行适当的制约,从而尽可能地保证司法公正。
3、架起公众与司法者之间的互动桥梁。一般公众即使不信任专业法官的审判,他们总该对类似于他们自己一样身份的陪审员保留几分信任。陪审员通过参与审判,也会将生活当中一般民众身份的话语带进司法审判的法庭,甚至在合议案件时提出一般民众的合理话语作为裁判的参考。专业的法官借助于陪审员的合议,也可以吸收一般民众的意见,进而做出更加理性的判决。陪审员这个互动桥梁是建构司法公信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民众认识 “司法”,理解“司法”,进而客观评价“司法”的有效途径。
4、监督诉讼程序。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样重要,甚至优于实体公正,这已成为一项共识。如果说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适用法律能力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但诉讼程序是陪审员每次庭审都能亲历的过程,是陪审员较易把握的。在当事人和公众眼中,实体公正相对不易感知,而程序公正却是直观明了的。陪审员通过发挥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功能,使裁判结果在严格遵循了法定方式、顺序、时限的基础上作出,由此作出的裁决更容易为当事人和公众所接受。
5、发挥调解功能。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是各级法院在审理民商、刑事自诉、行政侵权赔偿等类案件中不可或缺的程序和解决纠纷的手段。陪审员参与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可在开庭后至案件结案前这段时间来进行。尤其通过对部分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的参与,可以更好地发挥陪审员对于法院诉讼活动的支持与配合作用,通过发挥他们的工作经验和联系基层的工作优势,拓宽化解民间纠纷的途径,提高案件的调解(撤诉)结案率,化解纠纷,使纠纷得到根本的解决。
6、解释裁判结果。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见当事人对受案法院实体性、程序性裁判不服、不满的现象,这些现象除部分归责于当事人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外,法官在形成实体和程序裁判结果的过程中不能充分说理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及裁判形成全过程,由其将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及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予以公开和解释说明,使胜诉的当事人了解自己的请求为什么会被支持,亦使败诉的当事人明白自己败在什么环节,帮助当事人识别法院是否做到了依法运用职权和履行职责,以排除他们的合理怀疑,提高双方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认可度。通过人民陪审员的解释工作还可以减少当事人因案件而引起的上访和申诉,裁判文书的内容也容易得到履行。
7、提高审判效率。司法公信力取决于人民法院是否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法官们有时审理一个案件4-5个月才结案,期间可能会花上很多时间在调解功夫上。法官不仅仅要注重调解功夫,也要注重审理效率,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容不得法官慢条斯理地审判,有的放矢地取用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可以增加民众与司法的互动,不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而且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构建借力陪审员提升司法公信的长效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审判工作的生命线,积极建立以审判流程管理为龙头,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审判监督为中心,以纪检监察为后盾,严格抓好审判质量和效率。为了落实上述要求,我们很有必要借力陪审员,增强司法公信力。具体应该做到:
1、严格选拔陪审员。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及建构关键在于互信,而要通过陪审制生成司法公信力,必须让陪审员成为公众可以信赖的陪审员。在陪审员的选拔上,首先注重陪审员的德行与声望,选拔在某个单位、社区、街道或乡镇具有重大影响力、号召力的人物。陪审员是社会公众意见的代表者,应该站在司法公信的立场,代表公众意见的形式参与审判。其次,可以模仿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相应的陪审员新闻发言人制度。对于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参与审理案件的陪审员可以回应公众的询问与质疑,接受公众的监督;对于社会公众关注度一般的案件,陪审员也应定期发布陪审报告或者新闻发言,用陪审员切身实际参与审理案件得出的感受,用一般民众的身份话语去阐释,去正确导向公众舆论。
2、充分保障陪审员。陪审员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不能被审判员架空,成为“只陪不审、陪而不审”的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充分保障陪审员与审判员相同的询问、讯问的权利,保障陪审员充分了解案情。在调查、调解过程中,应放手让陪审员参与或者与审判员一起,或者陪审员单独与当事人一起做调解工作。虽然法律禁止陪审员独任审判,但在陪审员参与的合议庭案件中,陪审员应当有独自进行调解的权利。在合议案件时,应充分尊重陪审员发表意见。陪审员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社会一般公众的意见,代表着社会公众的价值理念,需要审判员在合议庭合议案件时充分听取,才能了解社会公众的意见,才能对案件做出相应的回应,才能找准个案的社会焦点。在审判程序中保障陪审员权利的行使,让陪审员成为真正的陪审员,才能发挥陪审制的互动桥梁作用,建构司法公信力。
3、灵活使用陪审员。有些案件开庭时,因陪审员临时有公务耽搁而无法正常出庭参审,导致庭审延期;有的临近审理期限的案件,因随机抽取的陪审员无法按时到庭,不得不临时更换陪审员、变更审判组织,造成出庭通知书陪审员与实际出庭人员不一致,引起当事人疑虑,影响司法公信力。
真正让陪审员拥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就能激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内在动力。法院应该专门设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实行一案一单制,规范程序运行细则;修订合议庭合议规则,由陪审员先发表合议意见,提高合议的民主性与公正性;明确陪审员的阅卷权、签发权,在法官指导下参与调解、调查等权力,确保陪审员权力得到全面落实;规定审判长与合议庭其他陪审员意见不一致时,案件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在维护陪审员权力的同时,保证案件审判质量。
对此,法院应该多措并举,确保陪审员参审。一方面,加强与陪审员的沟通交流,协调好陪审员陪审工作和本职工作关系,减少工作时间冲突,为陪审员阅卷、参审、合议积极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在“随机抽取”陪审员基础上,充分考虑陪审员的区域范围、职业状况及专业特长,灵活掌握、因案制宜,改变过去只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陪审员的现象,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参审陪审员范围。尤其是,提高对疑难复杂、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的陪审率,最大限度促进审判工作的公平公正。
4、规范管理陪审员。多年来,人民陪审员对于促进基层法院审判质量、缓解人员不足矛盾、增强审判亲和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发挥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也有少数的人民陪审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效果。对此,人民法院应该出台严格的管理制度,对陪审员选任、退出机制予以具体落实。
总之,人民陪审员是司法公正的守护者,是司法公信力的推动者。用好陪审员,管好陪审员,就一定能为打造阳光司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起到积极有力的“正能量”作用!(作者系汨罗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