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吴某某过失引发火灾一案,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1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带领儿子、孙女一起,到汨罗市川山坪镇某村“水桐坡”山上给已故的母亲上坟。因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被告人吴某某点燃鞭炮后,引燃了坟边的茅草并酿成大火。因当天南风较大,火势迅速蔓延,导致引发重大森林火灾,损失惨重。经鉴定,该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79.1619公顷,其中有林地11.2946公顷,灌木林地67.8673公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森林防火期间,违反野外用火规定,擅自野外用火,疏忽大意,造成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参与扑救山火,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近来连续多日高温,火灾极易发生,希望大家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消除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