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赌博案件,被告人任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潘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
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17日间,被告人潘某在岳阳市云溪区巴陵石化汪家岭社区自己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买码写单活动,其接受了多人的码单后全部报给了上线被告人任某,任某自己坐庄,自负盈亏。潘某从散单中提成百分之十,从包单双数中提成千分之二十,从包波色中提成千分之二十五。自写单以来,潘某共写单190期,平均每期写单金额为200元至300元,全部报给了任某,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潘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地下六合彩”做庄、写单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所在的云溪区司法局均证实二人平时表现较好,无不良行为,对其有监管帮教条件,且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社区矫正,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