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一男子在其所居住的旅游酒店使用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时不慎摔倒,摔成九级伤残向酒店索赔。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定该男子承担部分责任,酒店旅行社赔偿该男子12450元。
该男子在旅游时居住在北京某酒店内,使用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在洗澡后滑倒摔伤,摔成九级伤残。男子诉称因为酒店未提供洗澡专用拖鞋,且未在一次性拖鞋上注明安全事项,导致其滑倒受伤,所以酒店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案件认定:虽然酒店方面未提供洗澡专用拖鞋存在一定责任,但该男子滑倒是酒店方面不可预见属于自己承担责任,酒店方面不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酒店旅行社方面未尽到应有的提醒安全的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法院认定该男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酒店旅行社承担附带责任。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