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在交通事故中严重受损,难以修复,车主起诉要求赔偿车辆停运损失费是否应支持? 7月29日,平江县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宣判,判决保险公司、肇事车辆驾驶人赔偿车主40272元,对赔偿车辆停运损失的请求予以驳回。
2013年3月16日下午4时许,小邱驾驶其父亲邱某所有的小货车运送铝合金板材,行驶至平江县龙门镇地段时与对向行驶曹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小邱不幸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小邱驾驶的小货车也严重损坏,难以修复,达到报废的程度。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曹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小邱应承担次要责任。2013年4月,小邱的父母就人身损害部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曹某及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3月,邱某就财产损害部分起诉到法院要求曹某及交强险的承保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停运损失费等共计九万余元。诉讼中,邱某的小货车经评估受损前车辆价值为48400元,现车辆残存价值为15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损坏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邱某的小货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到严重损坏,作为车主的邱某有权获得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双方的过错分担责任,故先由交强险的承保公司赔偿2000元,对余下的货车损失44840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曹某承担80%的责任即赔偿38272元。原告要求赔偿车辆停运损失40000元,因该小货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严重受损,难以修复,已失去了继续营运的条件和资格,且原告对车辆的全部损失费46840元主张了权利,故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