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本院现将岳阳市公安局对罪犯晏文楷、赵建强二人提起呈报减刑的意见书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即2014年7月31日至2014年8月4日止)。
如对公示罪犯的减刑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信件请寄:湖南省岳阳市求索西路332号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邮编:414000,联系电话:0730-8840745)。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示
附:1、华容县看守所减刑公示情况
2、岳阳市公安局提请减刑意见书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7月31日
附件2
岳阳市公安局提请减刑建议书
岳公提减字(2014)第 号
罪犯赵建强,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身份证号码43060219890212153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观音阁社区居委会1组194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3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2013年3月20日进岳阳市看守所,现已执行十六个多月。
该犯在羁押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认罪服法,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能深刻的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改造思想,真诚接受教育。
二、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活动,在看守所羁押的期间,坚持学习法律知识,学习态度端正,严格遵守各项学习制度和犯人守则。通过学习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思想素质明显提高。
三、该犯能一贯遵守各项监规,从未发生违反监规行为,在遵守监规,维护学习和生活秩序方面均做出了榜样,从未发生过违反规定,纪律的情况。
四、该犯在羁押期间,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定,被民警作为耳目使用,听从安排,劳动积极,打扫卫生、倒垃圾事事争先,有事向干部反映,便于干部及时掌握号室内动态,及时处理,维持号室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该犯予以减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