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中,平江法院判决了一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该案原告童某在某食品厂工作时,因工作中的一点琐事被同在该食品厂的员工张某砍伤,该案经平江法院判决,除砍人者张某外,童某所在食品厂的老板李某亦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1月,童某在正常工作过程中,与张某发生摩擦,在被管理人员劝开到办公室休息,但张某在休息时找来一把菜刀,将童某头部砍伤。童某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张某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并拒绝支付医疗费用,李某在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不再支付。后经鉴定,童某为轻微伤。因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童某于2014年4月将食品厂老板李某与致害者张某告到了平江法院。请求两人赔偿损失1.7万元。
平江法院在张某缺席的情况下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了案件的基本事实,认为该案的劳务者童某在工作中被雇佣关系外的张某致害,该案的案由应为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李某作为童某与张某的雇主,对雇员的职务行为应当进行控制及防范,同时对雇员的职务活动负有安全义务及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该案中张某的行为在李某的工作人员劝阻并安排到办公室休息,应当视为接受劳务一方的管理和安排,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李某应当对童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张某追偿。
经过对童某的损失进行核算,平江法院判决由李某赔偿童某损失1.1万元(已抵减垫付部分),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在赔偿童某损失后可以向张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