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经济不断发展,摩托车成为大多城乡家庭的出行交通工具,但无牌无证无保险摩托车也成为交通事故中的一大隐患。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判决肇事司机依责赔偿32万余元。
2013年8月19日18时许,张丙汉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幸福乡汀头村孙家铺路口路段时,与胡乙芳驾驶湘F5812F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胡乙芳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警察部门事故认定,张丙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乙芳负次要责任,后该交通事故认定经交警支队复核予以维持。胡乙芳受伤后进入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共住院150天,已花费医药费135657.78元。
事故发生后,肇事方张丙汉仅支付医药费25600元后,以非一方责任且自己不应负主要责任,自己已尽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胡乙芳为治疗多处举债。出院后,胡乙芳及其亲属多次要求张丙汉交通事故赔偿,经协商均未果。2014年2月24日,胡乙芳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属重伤;三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2014年4月2日,胡乙芳将张丙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经法院审理后依法核定胡乙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合计407619.78元。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张丙汉在交叉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的违法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且张丙汉无相关证据予以推翻,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张丙汉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予以确认,法院酌定张丙汉对胡乙芳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丙汉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张丙汉应当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故张丙汉应当对胡乙芳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先承担120000元,超过交强险的部分287619.78元由张丙汉按责任承担201333.85元,故张丙汉共应赔偿胡乙芳321333.85元,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25600元,还应当赔偿295733.85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名均系化名)